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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男子辱骂殴打执勤民警、踢踹警车被刑拘!

2017-08-10 平安焦作


警情通报


8月9日15时30分许,孟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在赵和镇东小仇村十字路口附近例行公务查处酒驾时,发现张某(孟州市西虢镇西虢村人)涉嫌酒后驾驶一辆车牌照为豫HZR***一汽大众牌小型轿车,民警遂对其进行例行检查,张某拒不配合,同时酒后的同车乘坐人刘某(孟州市会昌办事处许村人)下车动手阻拦民警正常执法。执勤民警依法使用警用催泪剂进行制止。刘某见状对三名执勤民警进行辱骂殴打并踢踹警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一执勤民警嘴部受伤、一辆警车受损。后涉事二人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接受血液酒精含量呼气检测。

经查结论为,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54mg/100ml。当日,孟州市公安局已依法对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刑事拘留;对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张某依法处以罚款19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孟州市公安局

2017年8月10日


以下为现场视频截取画面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n1322nz1md8&width=500&height=375&auto=0

孟州市公安局已依法对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刑事拘留。


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张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9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表现形式

事后,嫌疑人表示:自己只是表达不满,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什么样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呢?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2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3
其它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蜀黍提醒


人民警察接受人民的监督,如果您认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请您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上述案例中不理智的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谐的警民关系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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